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关心下一代工作的重要指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厅字〔2021〕46 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新时代全国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意见》(教党〔2021〕34 号)和教育部关工委 《全国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规程》(教关委函〔2021〕16 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系统关工委”)建设,推进教育系统关工委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成立关工委组织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性安排,是党加强青少年思想政治工作的创新。
第三条 教育系统关工委是同级党组织批准成立的,在同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以离退休老同志为主体、在职同志参加,服务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群众性工作组织。以现职党政领导为主导,提出工作任务;以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以下简称“五老”)为主体,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教育系统关工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紧扣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贡献力量。
第五条 教育系统关工委的工作方针是:围绕中心、配合补充,主动作为、协同创新,立足基层、注重实效。
第六条 坚持发挥“五老”的优势作用,弘扬“忠诚教育、关爱后代、无私奉献、务实创新”的“五老” 精神,尊重“五老”,爱护“五老”,学习“五老”,培育和崇尚“不忘为党育人初心,牢记立德树人使命;坚持服务青少年的正确方向,奉行老有所为发光发热”的关工文化。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七条 坚持党对关工委工作的领导。自觉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关工委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深刻领悟 “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青少年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在同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 坚持服务大局。围绕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聚焦落实四川教育中心工作,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帮助引导青少年健康成长,积极配合、主动作为,认真谋划和推进关心下一代工作。
第九条 坚持面向基层。依靠基层、深入基层、服务基层,加强对基层关工委工作的支持帮助和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因校制宜,提升基层关工委组织力、执行力、凝聚力,夯实关心下一代工作基础。
第十条 坚持改革创新。遵循青少年成长成才规律,把新发展理念贯穿到关心下一代工作全过程各环节,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日标导向,推进实践创新、方法创新、机制创新,使关心下一代工作与时代同步、与青少年同心、与改革开放同进。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通过“老少结对”、上党课、作报告、谈心辅导等多种形式,教育引导青少年坚定理想信念,厚植家国情怀。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增强做中国人的志气、骨气、底气。扎实开展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教育,引导青少年继承革命传统,传承红色基因,听党话、跟党走。
第十二条 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弘扬爱国传统,引导青少年不断增强爱国意识和爱国情怀。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用高尚的道德精神和价值追求激励教育青少年,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引导青少年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
第十三条 参与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参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帮助青少年提升文化素养、技术技能和心理健康素质,通过传帮带等形式,帮助青年教师提高教书育人能力。加强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开展具有关工特色、青少年喜闻乐见的活动,促进青少年增强体质、提高审美能力、养成劳动习惯。
第十四条 参与家庭教育和社区教育。参与指导家庭教育,协助举办好家长学校,帮助广大家长树立正确家庭教育理念、掌握科学教育方法。参与社区青少年教育,协助社区及相关部门依托校外教育活动场所、辅导站和青少年活动中心等,组织青少年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推动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
第十五条 开展法治教育。配合有关部门、社区和学校,开展以宪法教育为核心和家庭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重要内容的法治教育,帮助青少年增强法治观念,树立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促进法治教育与思想道德教育有机结合,发挥“五老〞独特优势,参与预防、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和末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帮教失足青少年。
第十六条 开展关爱帮扶工作。聚焦青少年成长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五老”理想信念坚定、经历阅历丰富、专业造诣深厚、师德师风高尚等独特优势,通过项目帮扶、结对帮扶等方式,帮助农村孩子享有高质量教育,促进留守儿童、随迁子女和困境儿童健康发展。着重加强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加强思想引导心理疏导,注重解疑释惑。依法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关心下一代公益慈善事业,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办实事、解难事。
第十七条 优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对青少年成长环境进行调查和理论研究,为营造和优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提供实践指导。积极参与网络思政教育,利用网络新媒体唱响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实现主流价值观的有效传递。守护好网上精神家园,为青少年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第四章 工作方法
第十八条 打造工作平台和创建活动品牌。发挥基层首创精神和典型引领作用,总结、宣传可复制推广的工作经验。深化现有工作平合、活动品牌内涵,巩固提升多年来开展关心下一代工作形成的品牌,不断赋子品牌新内容;打造新的工作平台和活动品牌,探索具有四川特色的活动品牌,增强工作吸引力和感染力,服务青少年成长成才。
第十九条 开展调查研究。对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中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以及青少年成长中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深入调查研究,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做法经验,研究解决制约关工委工作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注重将理论成果转化为解决实际问题的工作政策和制度机制。
第二十条 加强协同配合。主动配合党政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加强与群团和社会组织的联系合作,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关工委主动作为、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加强同宣传、文化等部门的联系协作,结合本地红色资源,发掘“五老” 资源优势,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人制宜打造一批具有本地特色的品牌项目。
第二十一条 选树先进典型。发现、遴选、树立基层关工委和“五老” 先进典型,总结、宣传、推广他们的感人事迹和先进经验,使广大参与关工委工作的同志和“五老” 学习有榜样、工作有目标、前进有方向。
第二十二条 强化宣传引领。加强教育关工委宣传队伍建设,创新宣传载体、突出宣传特色。加强与主流新闻媒体合作,强化教育系统关工委宣传阵地建设,推进“网上关工委”建设,宣传报道“五老〞服务青少年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典型经验做法,营造共同支持关心下一代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五章 组织建设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部门及各级各类学校都应建立健全关工委组织。普通高等院校应建立院(系)二级关工委组织。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系统关工委接受同级党政领导和上级关工委指导。教育厅关工委在省委教育工委、教育厅党组领导下,负责指导、组织、协调、服务全省教育系统关工委工作。
第二十五条 教育厅关工委设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省委教育工委、教育厅党组批准。主任由现职省委教育工委、教育厅领导担任,也可实行由现职省委教育工委、教育厅领导和退休厅级领导职务的老同志担任的双主任制,退休厅级职务的老同志担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由专人担任或离退休处处长兼任。教育厅关工委下设秘书处,挂靠在离退休处,设专职工作人员从事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科院校关工委由现职分管领导担任主任,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由现职分管领导与退休的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的双主任制,退休的学校负责人担任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由高校党委批准。关工委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或秘书处)应设在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等相关机构合署办公,确保有专职工作人员从事日常工作,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年度考核制度。
第二十七条 市(州)、县(市、区)教育部门和高等职业院校关工委由现职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兼任主任,退休的教育部门负责人(学校负责人)担任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由同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党组织批准。日常办事机构建设结合实际,落实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八条 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等关工委(工作小组)主任(组长)由学校现职主要领导担任,退休校(园)级领导或有威望的退休教师担任副主任,由同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党组织批准。要确保有相对固定的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明确工作要求,合理计算工作量。
第二十九条 教育系统关工委委员构成单位应根据本地本校实际情况确定。教育厅关工委委员单位由办公室、党建与干部人才、宣思统、法规综改、安稳信、财务管理、基教、高教、职教、校外教育监管、教师工作、高校学生、人事、离退休、机关党办等处室组成。本科院校关工委委员单位可由办公室、组织、宣传、学工、教务、财务、人事、离退休、团委等相关部门组成。各地教育部门、职业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关工委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 教育系统关工委实行任期制,原则上每五年为一届,主任、常务副主任和副主任可连任。遇有特殊情况,经同级党组织批准,可提前或延期换届。
第三十一条 教育系统关工委实行主任负责制,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开展工作。主任主持工作,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分工协助主任工作,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按照有进有退、进退有序的原则,广泛动员政治素质高、热心公益事业、有工作能力和水平、具有奉献精神的老同志参加关工委工作,及时把新退出领导岗位、身体健康、热爱青少年工作的老同志充实进关工委领导班子。
第六章 队伍建设
第三十三条 通过组织发动、典型带动、奖励激励等方法,组织引导老同志,特别是新退休的老同志参加关工委工作,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人数众多、覆盖面广、结构合理、扎根基层、富有活力的关心下一代工作队伍。
第三十四条 按照自愿参加、就近就地、发挥优势、量力而行的原则,广泛组织“五老”积极参与“五老”报告团(宣讲团)、党建指导组、教学督导组、理论学习辅导组、心理咨询组、法制宣传组、家庭教育指导组、帮困助学组等,调动工作积极性。
第三十五条 按照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关工委要求,组织关工委领导班子成员和老同志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理论水平和适应新时代关心下一代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 落实关心 “五老”的相关政策,政治上尊重、思想上关心、生活上照顾、工作上支持,对在关心下一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增强“五老”的荣誉感、归属感、获得感。
第七章 制度建设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党建带关建”工作机制。主动配合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党组织将关心下一代工作纳入党政工作议事日程、党建工作规划、党建责任制督查考核以及学校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评估。每年至少向同级党组织汇报1次关工委工作。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联席协调机制。加强与委员单位、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联系,定期沟通协调,资源共享,活动联办,齐抓共管。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会议制度。每年召开关心下一代工作全体委员会议、关心下一代工作会议,定期召开关心下一代工作总结表扬会议。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定期举办关工委干部培训班,开展学习、交流、研讨,列入同级党组织干部培训计划。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请示汇报、信息简报、宣传交流、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提升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保证工作有序有效运行。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经常有活动、活动有记录。
第八章 工作保障
第四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教育系统关工委负责同志参加同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党组织召开的涉及全局性的工作会议和有关德育、思想政治工作、学生党建工作等专题会议,按规定听取传达和阅读文件。
第四十三条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为关工委开展工作提供办公场所和必备设施。关工委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年度预算,保证专款专用。
第四十四条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细化财务制度安排,确保“五老”发挥作用“有条件”。对担任关工委领导职务和坚持日常工作的“五老”,给予必要的交通、通讯、误餐、图书资料等工作经费补助。对经关工委批准,为学生作报告、讲党课、开展辅导培训等活动的“五老”,按现任同级职称教师课时费标准予以补贴。对因工作需要并经批准的学校驻会关工委领导和返聘的办事机构“五老”,应执行本单位返聘人员有关规定。对从事关工委工作的“五老”骨干应给予关怀帮助,在春节、重阳节等传统节日进行看望慰问,相关经费从工作经费列支。
第四十五条 教育系统关工委坚持公益性原则,依照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资金,接受海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资助。有条件的可按相关规定设立关心下一代基金,用于开展活动、帮困助学和奖励先进等。
第四十六条 教育系统关工委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合理使用工作经费及各种捐赠、资助资金,召开会议和组织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厉行节约,勤俭办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工委可参照本规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规程。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育厅关工委负责解释。